我国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
时间:2022-04-25信息来源:中国科学报阅读:429
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国新办4月24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,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立工作专班,形成了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创造性劳动和资本投入、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理收益等原则性思路,并已经在浙江、上海、深圳等地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,力争在立法、存证登记等方面取得可复制、可推广的经验做法,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。其中,浙江已经建立了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平台,并开始面向市场主体提供存证服务。
申长雨指出,我国是一个数据资源大国和数字经济大国,2020年,以数据为支撑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已达39.2万亿元,占GDP的比重达到38.6%,位居全球第二,“但要想让这些数据资源合理流动起来、充分利用起来、有效保护起来,就需要很好解决数据的产权问题,完善相关制度设计”。
他表示,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(2021—2035年)》和《“十四五”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》都对构建数据产权保护规则作出部署,要求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,深入开展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。对此,国家知识产权局正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,成立了工作专班,与有关部门、专家学者、市场主体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,形成了一些初步成果和原则性思路。一是坚持安全为先、发展为要,充分考虑数据安全、公共利益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。二是充分把握数据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发展规律,实现数据保护模式与数据资源特性高度契合、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有机统一。三是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创造性劳动和资本投入,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合理收益。四是有利于数据流动和交易,促进繁荣数据市场,壮大数字产业,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,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。